杭州富阳富春轮胎有限公司内胎三重保障索赔标准
索赔结算期:自内胎生产日期起 12 个月内。
1
轮胎质量差是由于以下制造原因造成的现象:橡胶垫脱层、橡胶垫起皱、长期漏气、胎体厚度、胎体碎屑、胎体褶皱、缺硫、接缝处内外裂纹、接缝过薄、爆胎。
2
由于储存不当,例如与油、易燃产品、化学腐蚀剂混合或混放,长期露天堆放,暴露于阳光直射下,以及因雨水或其他因素老化而损坏的内胎,均不符合赔偿条件。
3
用户自行修理过的内胎不予赔偿。
因使用不当(例如碰撞、刺破、刮擦等)造成的内胎损坏,不予赔偿。
已被索赔的内胎将不予受理。
4
因用户选择或组装不当造成的内胎损坏,例如气门嘴被外力损坏等,不予赔偿。
5
对于经鉴定不存在制造质量问题的其他内胎,我们将不提出任何索赔。
6
生产日期超过两年(以胎面上显示的生产日期为准)或购买日期超过一年(以用户常规轮胎购买发票为准)的内胎将不予赔偿。
7
存在伪造质量缺陷和产品标识(例如商标和生产编号)的内胎将不予赔偿。我厂将依法扣留此类内胎,并在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。
为了保障工厂、经销商和用户的合法权益,协调处理轮胎理赔活动中三方之间的关系,规范轮胎三保理赔标准,进一步完善轮胎理赔工作,特制定本标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