杭州富陽富春輪胎有限公司內胎三重保障索賠標準
理賠結算期間:自內胎生產日期起 12 個月內。
1
輪胎品質差是由於以下製造原因造成的現象:橡膠墊脫層、橡膠墊起皺、長期漏氣、胎體厚度、胎體碎屑、胎體褶皺、缺硫、接縫處內外裂紋、接縫過薄、爆胎。
2
由於儲存不當,例如與油、易燃產品、化學腐蝕劑混合或混放,長期露天堆放,暴露於陽光直射下,以及因雨水或其他因素老化而損壞的內胎,均不符合賠償條件。
3
用戶自行修理過的內胎不予賠償。
因使用不當(例如碰撞、刺穿、刮擦等)造成的內胎損壞,不予賠償。
已被索賠的內胎將不予受理。
4
因使用者選擇或組裝不當造成的內胎損壞,例如氣門嘴被外力損壞等,不予賠償。
5
對於經鑑定不存在製造品質問題的其他內胎,我們將不提出任何索賠。
6
生產日期超過兩年(以胎面上顯示的生產日期為準)或購買日期超過一年(以用戶常規輪胎購買發票為準)的內胎將不予賠償。
7
存在偽造品質缺陷和產品識別(例如商標和生產編號)的內胎將不予賠償。本廠將依法扣留此類內胎,並在必要時追究法律責任。
為了保障工廠、經銷商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,協調處理輪胎理賠活動中三方之間的關係,規範輪胎三保理賠標準,進一步完善輪胎理賠工作,特製定本標準。